第76161717号“馨荫华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雷力佳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沂绿鲜威果蔬品质研究所
  异议人江苏雷力佳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沂绿鲜威果蔬品质研究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161717号“馨荫华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馨荫华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细菌抑制剂;消毒剂;原料药;生化药品;肿瘤抑制剂;医用微生物制剂;营养补充剂;兽医用生物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9067372号“华叶及图”、第73266563号“江荫华叶”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第5类“抗隐花植物制剂;灭干朽真菌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细菌抑制剂;原料药;生化药品;肿瘤抑制剂;医用微生物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消毒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华叶”,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1717号“馨荫华叶”商标在“细菌抑制剂;原料药;生化药品;肿瘤抑制剂;医用微生物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消毒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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