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2788号“理想牛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3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义乌市沐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沐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852788号“理想牛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想牛崽”指定使用于第12类“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用儿童安全座椅;婴儿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93070号“理想”、第30727125号“理想”、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2类“铁路车辆;陆地车辆连接器;防滑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理想”,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的第30727125号、第32581482号“理想”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2788号“理想牛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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