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80080号“小蚁租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4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洪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洪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680080号“小蚁租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蚁租物”指定使用于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传送;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流式传输音频、视频以及视听资料”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3256号“蚂蚁小微”、第17199341号“蚂蚁小财”、第22928262号“蚂蚁”、第67162766号“蚁盾”、第66692463号“蚁鉴”、第67642313号“智能蚁”、第67158802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8类“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80080号“小蚁租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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