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7752号“水冰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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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朱建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奕钧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朱建康对被异议人温州奕钧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17752号“水冰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冰盈”指定使用于第20类“非金属标示牌;展示板;木制或塑料制招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029867号、第74819863号、第74833881号“水冰盈”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6类“钢笔;纸;平版印刷工艺品”等、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护胫(体育用品);射箭用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7752号“水冰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