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0329号“GRAND PARAGON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莫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大丰鸿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莫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大丰鸿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20329号“GRAND PARAG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RAND PARAGO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红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986767号、第6098676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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