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09719号“欢财猫HUAN CAI M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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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2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农波
异议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农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09719号“欢财猫HUAN CAI M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财猫HUAN CAI M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黄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0834号“招财猫”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09719号“欢财猫HUAN CAI M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