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62309号“BOLONALEG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鸿宇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鸿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762309号“BOLONALE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LONALEGO”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32538599号“BOLO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6112号、第59602509号“暴龙”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运动服;服装绶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2309号“BOLONALEG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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