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38916号“淘鲜供应链TAOXIANGONGYINGLIA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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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淘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市淘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638916号“淘鲜供应链TAOXIANGONGYINGL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鲜供应链TAOXIANGONGYINGLI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收银机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26331号“淘宝”、第34043313号“淘”、第8448068号“淘链接”、第23331307号“淘先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32248号“淘鲜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收银机出租”以外的其它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淘鲜”,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收银机出租”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38916号“淘鲜供应链TAOXIANGONGYINGLIAN及图”商标在“广告;货物展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