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8727号“蜜境雪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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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百草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东晨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百草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68727号“蜜境雪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境雪谷”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90196号“蜜雪”、第7975886号“蜜雪冰城”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香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8727号“蜜境雪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