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10484号“NATTOR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波邦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垣商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丰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邦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丰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10484号“NATTOR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TTORK”指定使用于第28类“滚轴溜冰鞋;连冰刀的溜冰鞋;旱冰鞋”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产品订单、照片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的“NATTORK”商标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然而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亚马逊平台商家品牌相同或近似商标,其中部分商标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的创意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外文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10484号“NATTOR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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