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7896号“FLEURHARRI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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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乐哈瑞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摩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童赞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乐哈瑞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童赞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007896号“FLEURHARR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LEUR HARRIS”指定使用于第24类“热黏合织物;织物;毡”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但其引证商标未领土延伸至我国获得保护,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FLEUR HARRIS”商标,但异议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热黏合织物;织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FLEUR HARRIS”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7896号“FLEURHARRI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