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811479号“A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燕华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对被异议人郭燕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69811479号“A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E”指定使用于第18类“皮制家具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59567号“AE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毛皮制覆盖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差异较大,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11479号“A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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