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20266号“FISH TRAC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登辉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登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20266号“FISH TR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SH TRAC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童装;鞋;袜;帽;手套(服装);围巾;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0018599号“A FISH”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睡衣裤;鞋;帽;袜;袜套;手套(服装);领带;婚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FISH”,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20266号“FISH TRA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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