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61844号“铝亚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铝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铝美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161844号“铝亚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铝亚美”指定使用在第6类“铝合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6950号“美铝及图”、第1276948号“美铝ALCO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具;小五金(建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6类与第12类商品上的“美铝”、“美铝ALCOA”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61844号“铝亚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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