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129464号“AMC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约旦现代植物营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什邡市宇达化工有限公司
  异议人约旦现代植物营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什邡市宇达化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129464号“AMCOL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COLON”指定使用在第1类“钠;硝酸钾;钙盐;硫酸盐;铵盐;硝酸盐;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氮肥;肥料;磷酸盐(肥料)”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AMCOLON”商标,并提供了如下证据:产品照片,宣传报道信息,与我国北京“华垦国际”公司贸易往来留存的资料及翻译件等。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AMCOLON”为异议人于“肥料”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相关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为化工企业,并属同行,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而其于“肥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AMCOLON”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29464号“AMCOL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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