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1637号“番茄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廊坊市灵龟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廊坊市灵龟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01637号“番茄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番茄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415827号“番茄”、第71841564号“番茄 番FANQIE及图”等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3356998号“番茄”、第53704974号“番茄小言兑”、第45932052号“番茄畅听”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办公室用打卡机;秤;声音传送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1637号“番茄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