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11003号“帕特邦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楼伟国
  异议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楼伟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11003号“帕特邦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帕特邦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3300号“邦威BONWE”、第957339号“邦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邦威”,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1003号“帕特邦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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