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68600号“I TAI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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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4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泰集团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泰集团公共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668600号“I TAI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 TAIL”指定使用在第31类“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藻类、干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035732号“I-TAI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饮料、宠物用褥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域名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68600号“I TAI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