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19843号“雅立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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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章树涛
异议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章树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19843号“雅立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立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USB线;电源开关;电池充电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910866号“立讯”、第45538660号“立讯技术 LUXSHARETECH”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阻材料;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5904号“LUXSHARE”、第45529718号“LUXSHARETECH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导航仪器;扬声器音箱;头戴式耳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610416A号、第50908553号“立讯精密”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箱;配电箱(电);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立讯”,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9843号“雅立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