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56836号“保利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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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宝利兴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宝利兴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656836号“保利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保利兴”指定使用于第11类“头发用电吹风机;消毒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092904号“保利”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消毒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保利”,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进出口代理、广告业、专业事务咨询”服务上的“保利”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于其他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56836号“保利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