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4698号“LZAB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乐清市路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路正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04698号“LZAB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ZAB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接线盒(电);电开关;断路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13568号、第G781685号“ABB”,在先注册的第3820215号“ABB”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控制板(电);继电器(电的);整流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ABB”,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4698号“LZAB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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