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72743号“王小卤 WANG XIAOL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赵玉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王小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赵玉龙对被异议人北京王小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272743号“王小卤 WANG XIAOL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小卤 WANG XIAOL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鸡爪”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601613号、第60434479号、第60442358号“王小卤”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0类“元宵”、第35类“会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72743号“王小卤 WANG XIAOL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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