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77523号“彡彡九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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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蓝信颖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蓝信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77523号“彡彡九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彡彡九九”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粉(食用);食用面团”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42941号“999及图”、第9642910号“三九医药 99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面粉;面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7523号“彡彡九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