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15389号“先科锐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贞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15389号“先科锐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先科锐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豆浆机;电饭煲;电热水壶;空气炸锅;电磁炉;暖碟器;多功能电锅;电风扇;浴霸;电暖器”。
  异议人一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03695号“XCXIANK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94032号“先科XIANKE”、第27707327号“先科”、第9505801号“雄才先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磁炉;面包炉;浴室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豆浆机;电饭煲;电热水壶;空气炸锅;电磁炉;暖碟器;多功能电锅;浴霸”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先科”,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3341205号“先科”商标、在先注册的第854218号“先科及图”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车辆用除霜设备;小型取暖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先科”,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5389号“先科锐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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