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63185号“唐宋醉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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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石家庄大宋醉仙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诺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秀梅
异议人石家庄大宋醉仙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秀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63185号“唐宋醉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宋醉仙”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酒吧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51448号、第6651454号“大宋醉仙”、第35819314号“大宋醉仙鸭”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板鸭”、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尚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致损害异议人字号权,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3185号“唐宋醉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