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75101号“包大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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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恒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恒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275101号“包大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包大尚”指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婴儿尿裤;卫生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21079号、第56685404号“包大人 DR.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尿裤;卫生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75101号“包大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