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05350号“PRIN TEDBYKO RNI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丽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米凸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丽数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米凸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005350号“PRIN TEDBYKO RNI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IN TEDBYKO RNI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丝网印刷;在纺织品上印刷图案;T恤衫印字服务;数码印刷;为他人设计印刷”。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56092号“KORNIT”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1694205号“KORNIT DIGIT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类“印刷油墨”等、第7类“纺织行业用数字印刷机”等、第9类“在服装上直接印花的打印机”等。异议人专研成衣直喷行业多年,与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合作,在服装印刷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PRIN TEDBYKO RNIT”中通过变换两个空格的位置,可以认读为“PRINTED BY KORNIT”,翻译为“由KORNIT印刷”。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KORNIT”,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0类“丝网印刷;在纺织品上印刷图案;T恤衫印字服务;数码印刷;为他人设计印刷”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行业用数字印刷机”“在服装上直接印花的打印机”等商品在服务内容、商品功能和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数字喷墨打印机”等商品上的“KORNIT”“KORNIT DIGIT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05350号“PRIN TEDBYKO RNI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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