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51947号“口子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益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益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351947号“口子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口子笑”指定使用在第30类“米果(膨化食品);虾味条”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33536号“老口子”、第16033450A号“口子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曲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口子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口子”,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企业名称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51947号“口子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