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42057号“王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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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常熟市王四酒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蓉
异议人常熟市王四酒家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342057号“王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四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大米花;虾味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29100号、第8438767号“王四酒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月饼”、第43类“饭店;餐馆”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15058号“王四松盛”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谷粉制食品;八宝饭”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均含“王四”,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2057号“王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