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12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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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音迅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音迅视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2126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9类“控制和改善音响设备音质的软件;智能音箱;灯光调节器(电);视频显示屏;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G1771349号“STONE ISLAND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智能音箱;印刷电路;变压器(电);视频显示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12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