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0491号“法丽酥FALISU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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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亚卓
异议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亚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750491号“法丽酥FALIS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丽酥FALIS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叶;饼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2597号、第19816625号“法丽兹FRANZZI”、第38996185号“法丽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以茶为主的饮料;蜂蜜;饼干;饺子;谷类制品;锅巴;食品调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原料、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原料、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0491号“法丽酥FALISU及图”商标在“咖啡;以茶为主的饮料;蜂蜜;饼干;饺子;谷类制品;锅巴;食品调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