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03700号“蚁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刷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刷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03700号“蚁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收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热敏打印机;指纹扫描仪;信用卡读卡器;条形码打印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67636605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677946号“蚁鉴”、第13631558号“蚂蚁金服”、第72211244号“蚁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照相机(摄影);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36类服务上的“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03700号“蚁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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