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86918号“椿上大牌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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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传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传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2586918号“椿上大牌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椿上大牌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08805号“大牌档”、第15365708号“大牌档”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自助食堂;餐厅;自助餐馆”、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86918号“椿上大牌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