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46741号“甄汇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西汇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侯勤贤
  异议人江西汇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侯勤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46741号“甄汇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汇仁”指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奶替代品;以椰浆为主的饮料;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奶昔;蛋白奶;奶;酸奶;加工过的坚果;烘制过的坚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166号“汇仁”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五香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汇仁”,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成药”商品上的“汇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46741号“甄汇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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