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74038号“减酒 年份贡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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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徽福满门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福满门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074038号“减酒 年份贡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减酒 年份贡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开胃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蜂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69193号“古井贡酒”、第7079277号“古井贡年份原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74038号“减酒 年份贡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