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000857号“ROT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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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乐敦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上海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0000857号“RO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T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碳酸水;加气水;瓶装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33242号“ROH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无酒精的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00857号“ROT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