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20366号“康芝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康友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康友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420366号“康芝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芝味”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581864号“康之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汽水”商品上的“康之味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面条”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20366号“康芝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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