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5993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加拉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迎加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加拉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迎加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25993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04603号、第6030805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衣;裤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图要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993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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