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59991号“LA LOUIS DEY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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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林涛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异议人陈林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659991号“LA LOUIS DEY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 LOUIS DEY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951889号“LV”、第62951938号“LOUIS VUITT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背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9991号“LA LOUIS DEY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