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18505号“双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凯
  委托代理人:深圳弘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凯对被异议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荣耀终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318505号“双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手机;耳机;智能音箱”等。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双麦”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双麦克风”,致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被异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性能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18505号“双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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