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752479号“北 KITA KIT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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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0752479号“北 KITA KI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 KITA KITA”指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面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374号以及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33552号“KITKAT”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不含药物的糖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52479号“北 KITA KIT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