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384563号“稀物集SHE LO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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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安优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文达
异议人广州安优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文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1384563号“稀物集SHE LO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稀物集SHE LOG”指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31917号“SHE LOG”、第67822973号“希物”、第67008442号“稀物集”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第35类“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研究;寻找赞助”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84563号“稀物集SHE LO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