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2895号“升传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麻林森
  异议人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麻林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52895号“升传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升传化”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兽医用药;农业用杀菌剂;婴儿尿裤;中药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0548号、第11591251号、第57886208号“传化”、第9959324号“传化TRANSFA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兽医用药;消灭有害植物制剂;卫生巾;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传化”,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2895号“升传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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