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68465号“潮客粉有道”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4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潮粤猪世昌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粹泽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官舒锋
  异议人佛山市潮粤猪世昌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官舒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68465号“潮客粉有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客粉有道”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快餐馆;私人厨师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72559145号“粉有道”商标已被驳回,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第70037038号“粉有道”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餐厅;快餐馆;私人厨师服务;外卖餐馆;活动房屋出租;饭店食宿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8465号“潮客粉有道”商标在“餐厅;快餐馆;私人厨师服务;外卖餐馆;活动房屋出租;饭店食宿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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