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32168号“烤匠三兄弟KAOJIANGSANXIONGD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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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匠匠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正舜
异议人上海匠匠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正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32168号“烤匠三兄弟KAOJIANGSANXIONG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烤匠三兄弟KAOJIANGSANXIONGDI”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39055号“烤匠KAOMASTER”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电视、无线电和邮件进行广告宣传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96090号“烤匠世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企业迁移;市场营销服务;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2168号“烤匠三兄弟KAOJIANGSANXIONG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