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00396号“木郎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色尼区由恰布达木朗温泉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绍克
  异议人色尼区由恰布达木朗温泉专业合作社对被异议人李绍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00396号“木郎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郎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937660号“布达木朗 POTA MONLA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00396号“木郎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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