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23719号“昌南永恩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2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安
异议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洪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23719号“昌南永恩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昌南永恩堂”指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陶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塑像;瓷制艺术品;茶具(餐具);纸巾盒套;牙签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733号“昌南CHANGNAN及图”商标、第25773403号“爱昌南”商标、第25764911号“昌南印象”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碗;玻璃瓶(容器);瓷器”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汉字“昌南”,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瓷器装饰品”商品上的“昌南CHANGNAN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23719号“昌南永恩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