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84567号“众粮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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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恒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大众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恒港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大众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684567号“众粮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众粮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04632号“晶品众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4567号“众粮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