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800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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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比布莱恩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以球之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比布莱恩特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以球之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880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333537号“KOBE BRYANT”、第33630550号“KOBE BRYANT 24及图”、第66333535号“KOBE BRYAN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第28类“击剑用面罩;接球手面罩;玩具”、第42类“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630552号“KOBE BRYANT 24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袜;手套(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除本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MAMBA SPORTS”、“RONALDO”、“德鲁欧文”等,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800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