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86150号“悦秦海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致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八方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八方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86150号“悦秦海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秦海珑”指定使用在第1类“钙;醛;磷酸盐;防冻液;汽车尿素(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83158号、第10860493号、第11650852号“悦泰海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石墨;矾土;酒精;生物碱;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工业化学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外观专利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6150号“悦秦海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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